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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状告“美福乐”

法院调解未成功
1999-12-08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7日讯(记者 林靖) 崔永元状告华麟企业“美福乐”广告侵犯其名誉权与肖像权而索赔180万元一案今日开庭审理。崔永元并未像一些媒体所预计的那样出现在法庭的原告席上,但他的律师与被告华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正面交锋。

崔永元的律师宣读了崔的起诉状,其中称自1997年上半年起,“华麟”在未经崔永元及中央电视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崔永元主持的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目《该不该减肥》节目片断,并配以被告自己编的解说词和字幕,制作成“美福乐”减肥食品广告录像,在全国近百个电视台连续播放近万次。此外,崔永元主持的该节目片断画面被印制成多种“美福乐”产品宣传印刷品在各地散发,被告还制作了崔永元的漫画肖像,加上篡改过的该节目文字,做成“美福乐”广告在《太原电视报》上刊登。

律师说,从1997年上半年至1998年上半年崔永元才通过大量观众来信得知自己被侵权的,信中提到:“我们是因‘实话实说’中的优秀主持人崔永元而购买减肥产品的”,“‘实话实说’的主持人竟成了‘美福乐’的产品推销员,落入铜锈的腐蚀中”,“如果真的替‘美福乐’作广告,‘实话实说’节目也太掉价了。”对此,崔永元感到十分尴尬和苦恼,“美福乐”广告对其主持的《该不该减肥》的节目内容的篡改和歪曲,大大降低了其社会声誉,给崔永元带来了较长期的巨大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同时也欺骗和误导了广大消费者。

原告在出示了150份证据后,向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在全国性新闻媒体公开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80万元。

“华麟”的两位委托代理人说,虽然89家地方电视台播放了该“美福乐”电视广告,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个广告是由“华麟”制作的。“华麟”在其他宣传广告中确实用过“实话实说”节目的几张照片,其中只有两张涉及崔永元主持节目的现场实景照片,“华麟”认为,这样的照片应该不属于“肖像照片”,崔本人在画面中也不占据突出位置。“华麟”认为,其广告使用该新闻评论节目画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接受采访的嘉宾该不该减肥是一个真实的记录。“华麟”方面还对180万元的索赔提出异议,认为这个数额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对此,崔永元的律师指出:“华麟”1997、1998年度的销售佳绩,利润中有一部分是通过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创造的。虽然崔永元本人恪守本台新闻主持人不得为企业做商业广告的纪律,但以重金相许者络绎不绝,开价均在每年200万元人民币左右,这个数字对法庭确定赔偿数额具有参考价值。

由于原、被告各执己见,无法调解,法庭宣布休庭,双方还需等待法律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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